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,进一步推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除外语教学外,教师工作、教学语言为普通话。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,对外电话联系、接待家长必须使用普通话。
二、教师在板书、作业批改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中,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字,不得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和错别字。
三、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、用字的教育,对于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帮助改正。
四、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语言文字为主题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。
五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语言类、书法类竞赛,争取优异成绩。
六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,提高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。
语委办
2013年11月